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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提升路径研究
发布人:东吴保安  发布日期:2018.01.19   发布数:2249

        摘要: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亦是中国检察事业人力资源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明确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内涵及基本职业素能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现状及司法改革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加强领导重视、提高对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认识,严把入关口、加强对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监督管理,科学开展绩效考核、拓展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职业发展空间及赏罚分明、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违法违纪问题等路径,能够有针对解决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存在部分欠缺的现实不足,进而推进其实现职业素能全面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检察机关的合同制保安,是协助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从事机关安保和部分辅助性业务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员,其职业素能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亦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在实现自身顺畅运行的基础上,更好地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甚至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作用的发挥,值得重视。


        因此,有必要在明确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内涵及基本职业素能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现状及司法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职业素能提升路径建议,以促进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的全面发展,迅速适应当前规范司法行为及司法改革的要求。


        一、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概念及内涵。

        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指应聘检察机关保安岗位的劳动者与检察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保安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第三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到检察机关从事特定区域治安保卫和疏导律师、群众来访及协助办案等相关辅助性检察工作的人员。其主要内涵包括:

        (一)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不纳入正式编制,不享有独立、直接行使检察权的职权,其协助检察干警承担的部分辅助性检察工作,亦需要严格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政法专项编制(即公务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承担工资福利的正式编制人员和以劳动(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为用工形式的非正式编制。其中,以劳务合同形式到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一般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的人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或不适宜以劳动合l司形式用工。


        尽管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不纳入正式编制,亦无法独立、直接形式检察权,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通过保安服务公司等单位以招聘保安的名义,而实质上系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甚至职务犯罪侦查等检察业务部门招聘带有“书记员”或“协警”性质的检察辅助人员,并实际上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具备正式编制的干警从事一定的执法办案活动,因此,这部分合同制保安从事的辅助检察业务活动需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以防范因合同制保安违法违规越权履职,以侵犯当事人或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系自然人,而非特定组织。不同于公安系统的协警,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是以自然人个体形式,协助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从事保安及相关辅助性业务工作,而协警则不仅以自然人个体形式协助公安机关及民警执行警务活动,还会以组织的形式相对独立的从事协助性的治安保卫工作。例如,在城乡街道及农村地区设立的社会治安联防队,属于民间性质的群众性治安联防自治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承担责任区范围的治安保卫及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则仅以自然人个人形式,从事相应协助性工作。


        (三)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务具有依附性,需要在检察干警的指挥下完成相应工作。不论是仅承担检察机关门岗、接访大厅或停车场等特定区域保卫职能的合同制保安,亦或是从事辅助性检察业务的合同制保安,均需要在具备正式编制的检察干警的指挥或带领下完成,前者需要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完成,而后者则需要在具备正式编制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指挥下完成。因为检察机关的门岗,不仅仅是站岗备勤这么简单,有时候还要接收群众的举报材料,属于检察业务范畴,需要具备专业资格的正式检察干警予以指挥,才可以顺畅完成,还有,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群众举报,检察机关的门岗还要依法向群众指明受理该举报的具体单位,这亦是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不能由合同制保安独立完成,必须在检察干警的指挥下共同完成。


        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履职虽然具有附属性,但并不能磨灭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还安排合同制保安配合检察干警共同初步接待来访群众,并协助做关于群众诉求的非正式性记录,以满足“两人为公”的形式要求,并尽可能的处理好同一时间段内多批群众的初步接待及分流业务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能素能要求及现状分析。

        作为检务辅助人员的合同制保安,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能,一方面包括所有保安职业应当具备的基础性素能,另一方面还要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要求,能够符合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努力方向。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忠减履职。作为检察机关正式编制干警队伍必要补充的合同制保安,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承载着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光荣职责,因此,其首要职业素能就是必须和检察干警一样,始终在思想政治上保持清醒和坚定,牢牢的树立并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的思想与理念,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始终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唯有保持信念坚定,忠诚履职,才能以实际行动回应和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突发紧急状况,才能更好地协助检察干警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的合同制保安并没有切实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牢记在心头,进而发生了渚如拒绝接受群众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到检察院门岗的举报材料,甚至还假冒邮局工作人员要求群众自行把快递的举报材料取回,引发了社会关注,给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尽管该检察机关在向社会及举报人通报此事时,系称保安到岗时间不长、对于业务流程不熟悉,并表示已经批评教育该保安且将举报材料又及时转送检察长,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涉事保安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并没有树立并贯彻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办事。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日常需要处理大量的检察业务相关辅助性工作,而检察业务作为专业性的法律工作,离不开系统、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积累。因此,检察机关的合同制保安还需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沦知识,尤其要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在接待群众、从事辅助性检察业务等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实践中,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干警午休期间一般不安排值班,但是检察机关门岗处的保安是需要正常站岗执勤,如果此时有群众到访,则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合同制保安则可以经电话请示司法警察或接待处干警后,预先接待群众并做好非正式的询问记录,一方面可以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效率,节省了检察干警到来时询问群众基本信息及诉求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到访群众一般的、常识性的法律咨询类业务,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若能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予以解答,则精准、高效的为群众提供了便捷法律服务。


        实践中,由于部分检察机关在招聘合同制保安时,往往对于学历要求不高,甚至初中即可,而仅仅侧重于要退伍军人及身体素质过硬,导致合同制保安法律知识等业务素质并不达标,甚至有些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连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亦不清楚,因此并不能第一时间协助检察干警引导举报村小组长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群众到管辖该罪名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部门去举报,影响了群众办事效率。


        (三)身心素质: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是作为党和人民刀把子的政法机关的辅助性工作人员,既承当这保卫安全的职能,又要协助检察干警从事部分预防与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尤其是在检察机关反贪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联系加班办案时候,需需要合同制保安在办案区外围实时保持警戒状态。这些,均离不开合同制保安过硬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作为基础性条件,这也是工作在各条线、各行业和各单位的保安应该共同具备的基本素质。各地检察机关在招聘保安时,一般要求为男性、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甚至还对身高有一定要求,且往往规定退伍军人、政法公安院校毕业等优先,因此,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身体素质一般都可以保证。


        但是,心理素质由于不易被测试及具有不稳定性,实践中,个别检察机关保安的心理素质并不一定能够符合要求,例如对于其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调整,个别保安难以适应,进而导致无法保持平稳的情绪,影响与同事及群众的相处,亦有个别保安无法正确处理岗位职责与家庭的关系,从而发生了迟到早退等现象,如遇非正常事件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可见,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能否具备合格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并加以保持,至关重要。


        (四)道德素质:爱岗敬业,热情文明、依法服务。合同制保安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一员,应当以身边优秀检察干警为榜样,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动自觉,并贯彻于履行岗位职责的全程。一方面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既然选择了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岗位,就要能够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积累,恪守“禁酒令”等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还要注重规范着装,对待群众要热情文明,不折不扣地严格依法办事,争做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和标兵。


        现实中,亦有个别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没能坚守好合格的职业道德,对待来访群众时常发生“爱答不理”“训斥”“咆哮”等情形,甚至个别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还存在酒后值班甚至躺在值班室等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既是对其个人及其岗位的不尊重,更降低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提升路径与发展对策。

        (一)加强领导重视,提高对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认识。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素能提升的关键,就是要全面促进包括检察机关自身在内的全社会对合同制保安的认识。要承认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之于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强调合同制保安在检察机关存在的合理性、长期性和必要性。合同制保安是检察机关干警队伍的必要补充,是适应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亦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检察机关提供法治服务水平提升要求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人事部门要提高对合同制保安的重视程度,不能因为合同制保安并非正式在编检察干警或因合同制保安属于与劳务派遣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放任对其的关心、关怀和管理。同时,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也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正式检察干警的标准来热情接待群众及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积极协助干警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切实当好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重要一员,另一方面还要承认自己的合同制保安岗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具有补充性、可替代性和辅助性,在工资福利上与正式编制干警暂时存在一定差距,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不能因此而懈怠了对自己岗位职责的履行,更不能因此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政治、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素养提升的努力。


        (二)严把入关口,加强对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监督管理。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当前全国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基本已经实现机构编制和财务由省级检察院协助省级财政及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应以此为契机,将合同制保安等检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等工作由省级检察机关统一牵头协调运作,由拟用人检察院予以协助。一是适时将合同制保安纳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经费预算加以保障,并严格、合理设定岗位人员数量,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工作岗位强度相适应的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二是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保安时,要适当提升对于学历要求,对于法学专业及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人员可以优先录用,并适当增加额外的补贴,以吸引熟练掌握检察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应聘到合同制保安岗位上;三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岗前培训及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实践中,保安服务公司对于派遣到住宅小区及普通公司的保安员,都进行岗前培训及日常培训,而检察机关作为专业性法律监督机关,加之常用的法律法规经常修订,因此,更需要重视其合同制保安的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培训教育,以满足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亦有利于通过提升合同制保安职业素能,夯实服务群众的基础。


        (三)科学开展绩效考核,拓展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职业发展空问。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岗位存在的因幽定限额工资福利制度及缺乏竞争性考核机制带来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差不多”等非正常情形,导致个别合同制保安产生了“得过且过”“大差不差”等错误思想。甚至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合同制保安,看到白己相对优秀的付出得不到认可,亦会降低履职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政治部门应该加强对合同制保安等检务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形成规范性制度,建立合l副制保安业绩档案,并把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实行动态、量化考核,以此打破平均主义式的“大锅饭”工作绩效考核模式。


        对于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绩效考核结果,要加以兑现,坚决杜绝“画饼充饥”和“流于形式”,而是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举,与工资奖金等挂钩。同时,可借鉴公安机关对于协警职业发展规划保障的经验做法,对于长期在绩效考核中表现优异的合同制保安,还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争取,采取定向招聘等形式,经严格的笔试、面试、体检及考察等程序,纳入检察机关事业编制辅助人员或纳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司法雇员员额内并与用人检察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在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机关保安队伍的同时,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以保持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队伍的稳定性。


        (四)赏罚分明,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查办漠视或侵犯当事人、律师及群众合法利益与合理诉求的合同制保安的违法违纪或违约等行为,是保持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队伍的重要举措。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违规违纪行为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个别检察机关职务侦查部门还存在将包括初查对象在内的被询问人交由合同制保安单独看管的情形,导致出现了漏风等损害案件查办的违纪现象。合同制保安由于本身素质相对欠缺,加之缺乏有效警示教育导致自律性较差,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所诱惑,一方面其自身违法违纪甚至构成职务犯罪的同时,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检察干警因对合同制保安管理不严,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对合同制保安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动态化实时监管外,还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及时收集、受理及调查关于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对于酗酒后上班、故意毁弃群众举报材料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及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违纪行为甚至触犯治安管理法、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辞退的辞退,该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第一时间移交,绝不姑息,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挽回合同制保安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对检察机关的负面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合同制保安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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